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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名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民法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谈,是指需要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国家的资格。人格权即指法律彰显权利主体为确保自己的存活和精神所必需不具备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即科人格权的一种。
本文旨就名誉权的基本特征、包含要件及侵权行为责任、法律维护等方面展开阐述,为审判名誉权案件获取参照。一、名誉权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拥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法律维护,禁令用羞辱、毁谤等方式伤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说明,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声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取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取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拥有的不能侵害的权利。名誉必要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展开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法人的名誉回应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较为宽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尤其是企业法人的名誉,体现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展现出的总的评价。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再次发生根本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重要的人身权利。
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推崇这项权利的维护之外,民法通则第101条在证实公民、法人拥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令用羞辱、毁谤等方式伤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二、名誉侵权行为的包含 1、名誉侵权行为的形式 名誉侵权行为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羞辱,毁谤,泄漏他人隐私等。
羞辱:是会用语言(还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行径伤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不道德。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为粗俗,可怕的语言等形式侮辱、讽刺他人、使他人的心灵遭受耻辱等。毁谤:是指编造并散播某些欺诈的事实,毁坏他人名誉的不道德。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编造他人作风很差,并四处张扬、损毁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相当大伤痛。
羞辱、毁谤是少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羞辱、毁谤的方式伤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犯,主要展现出在散播有损法人名誉的欺诈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道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粗劣,意欲用不不顾一切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犯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泄漏并鼓吹他人隐私:是指鼓吹他人与法律和公共利益不互为违反,有损他人人格名声的私生活。泄漏并鼓吹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导致不良影响的,也是侵犯名誉权的不道德,加害人要分担名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隐私权是我国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护的一种公民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条分别从诉讼代理、证据和开庭等有所不同的角度,在诉讼程序方面对公民隐私权的维护不作了明确规定。理论上指出,什么是隐私?宣传他人隐私?在什么情况下要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这是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的问题。理论上指出,对隐私的解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说道,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还包括个人生活和不道德上所不愿公开发表的一切秘密,如不愿他人知悉的住所,抱养孩子的秘密及个人日记等。从狭义上说道,隐私即使男女两性方面的一些秘密。从审判实践中的角度来看,对隐私含义的解读,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关键是要做到:这里所说的鼓吹他人的隐私,是指鼓吹他人与法律和公共利益不互为违反,有损于他人人格、名声的私生活。有些虽科他人私生活的范围,但不牵涉到他人人格、名誉,或者似乎与法律和公共利益互为违反,大自然不在此列;二是要留意把通过不顾一切途径,向有关部门还包括向执法机关体现,揭露那些似乎违反社会公共程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道德行为,甚至违法犯罪不道德与泄漏、散播他人隐私、伤害他人名誉的侵权行为严苛区分出去。
三、名誉侵权行为的特征 1、名誉侵权行为的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当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明确的人,虽然没指名道姓,也某种程度可以包含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如某些“纪实”文学作品,在指刻画中对特定的人展开羞辱、毁谤,虽然用于的是代号或片假名,但读者一看之后知悉其所指的对象,这当然无法因其用于的是代号或片假名而驳斥作者侵权行为。2、名誉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主观上有罪过,还包括蓄意或过错。不论蓄意,还是过错,只要加害人有罪过,并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的损毁,加害人就不应分担名誉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报刊杂志网络刊出、公开发表有损他人名誉的文章,该报刊杂志社一般都是因对刊出文章审查严加等过错而接踵而来名誉侵权行为纠纷之中,在处置这类纠纷时,并无法因为是过错而减免报刊、网络杂志社的责任,这一点与刑法上的侮辱罪、诽谤罪的包含似乎有所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犯罪行为,其行为人必需具备侵犯他人名誉的蓄意,即行为人必需是具备丑化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犯意,没这种犯意,只是过错,则不包含侮辱罪、诽谤罪。3、名誉侵权行为在客观方面具备显著伤害他人名誉的事实。
所谓名誉侵权行为的事实,是指行为人专门从事了法律所禁令的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不道德而给被害人带给了名誉方面的伤害。有的人指出,只要说道的、写出的是现实的,就谈不上名誉侵权行为。这种拒斥是有一点厘清的,我们指出,陈述的内容欺诈与否,不是名誉侵权行为的适当前提。
关键在于,所陈述的是法律所禁令的,否有损他人的人格、名誉。如果陈述欺诈,但无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不违背法律,则尽管欺诈,也不包含名誉侵权行为忽略,如果显著违法,公开发表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言论,牵涉到的事实虽然现实,也可包含名誉侵权行为,甚至这种言论所牵涉到的事实就越现实,就越不会侵权行为。
比如,为破坏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就越“揭”得细致,其侵权行为情节越为险恶。四、名誉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名誉侵权行为主要有四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即暂停侵犯、避免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方式可以分开限于,也可以拆分限于。
1、暂停侵犯。所谓暂停侵犯,是指侵犯名誉权的不道德尚能在展开的情况下分担的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处置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侵权人仍未暂停侵权行为,办案人员首先应该对其展开法制教育,劝说其心态暂停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人既并未暂停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批评教育,人民法院不应责令其暂停侵犯;如果侵权人仍不遵守,可以采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押等强制措施,被迫侵权人暂停侵权行为。2、赔礼道歉。所谓赔礼道歉,是指侵权人向受害人否认其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真诚当面并表示歉意。
有人指出采行这种方式可以分开对受害人展开,也可以当众展开,笔者指出应该众展开。因为,如果侵权人没当众实行伤害他人名誉权的不道德,就可分不成侵权行为后的影响面,当然可以不必当众向他人赔礼道歉,但如果侵权人当众实行了伤害他人名誉的不道德,给受害人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当的影响,而侵权人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不当众展开的话,就约将近给受害人避免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因此赔礼道歉,从避免影响角度谈,必需当众展开。3、赔偿损失。
所谓赔偿损失,是指因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不道德给他人导致损失时应分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分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财产损失赔偿数额,不应按受害人导致的实际损失计算出来,实际损失不得而知计算出来的,可按一般来说平均值增加的收益计算出来。
精神损失是一种无形损失,它无法用价值和货币计算出来。在限于精神赔偿时要留意以下四个方面。①、用经济惩罚手段来制裁侵权人。
对受害人是一种安抚,对侵权人是一种教育手段,让他拿钱卖教训。②、赔偿金时,不应考虑到受害人名誉伤害程度和精神痛苦造成身体健康受到的影响程度。③、考虑到侵权人罪过程度主要看社会影响后果。④、考虑到侵权人的经济能力。
4、避免影响、恢复名誉。避免影响、恢复名誉,是指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不法侵害地,有权通过人民法院拒绝侵权人在影响所及之范围内以公开发表形式否认侵犯罪过,澄清事实或者中止、避免所导致的不良影响,以完全恢复并未受损害时社会对其品行,才能和信用的较好评价的责任措施。侵权人在多大范围内造成了影响就应该在多大范围内避免影响。五、审判实践中不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名誉权纠纷案件是一类新型案件,情况是颇为简单,牵涉到的面和问题非常甚广,如很多牵涉到到新闻报导、文学创作等问题。
因此,具体和掌控以上问题,对我们审判实践中,分析和确认否包含名誉侵权行为获取把钥匙而已。要做于是以确定性,实践中还不应界线一系列界限。1、不顾一切的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行为的界限。
2、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与名誉侵权行为的界限。3、通过不顾一切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体现、举发揭露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与名誉侵权行为的界限。4、邻里、同事、亲属之间因琐事互相砭损与名誉侵权行为的界限。
对上列的两类性质几乎有所不同的问题,无法误解,审判实践中严苛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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